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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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54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羅偉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内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孽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2,552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
1日,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之500
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2,547元 1 利息 1萬5,860元 115年1月7日 115年1月7日 (1/365) 12.2% 5.3元 小計 5.3元 合計 2萬2,55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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