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530號
原 告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
被 告 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喬東海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
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532號
裁定所載之本票,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。則依上開規定
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2日止
(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
台幣(下同)1,094萬3,456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萬6,8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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