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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33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鴻(原名:林弘祥)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
    承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  ㈠債權總額:請依執行名義(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3186號債
    權憑證)所載內容,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之
    利息。
 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
    (記事欄勿省略)、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(如遺產稅核定通
    知書、遺產稅申報書等)。
  ㈢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
    引。
  ㈣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(未辦保存登記)之課稅
    現值及市價資料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、近期買賣成交價
    格、實價登錄等)。
  ㈤原告於查知全體繼承人姓名後,應具狀更正本件被告(含姓
    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,並應說明債務人林
    勝鴻之應繼分比例,俾核定裁判費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    定。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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