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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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214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陳志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按以一
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246元(含本金17,933元及起訴前已發
生之利息1,3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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