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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KSEV 2026-06-10 案號:雄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
訴訟代理人  余秉珩  
被      告  顏宏任  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任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9,235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官 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