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1278號
原 告 徐慧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涵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