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清償消費款(2026-06-15)
一般民事糾紛
KSEV
2026-06-15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被 告 江本善地政士即邱德勤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2,162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
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
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2,04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萬6,582元 1 利息 11萬3,020元 112年9月22日 115年3月30日 (2+190/365) 16% 4萬5,579.57元 小計 4萬5,579.57元 合計 17萬2,16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