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給付票款(2026-06-15)
一般民事糾紛
KSEV
2026-06-15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1247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6,234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
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
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52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
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2,968元 1 利息 10萬2,968元 113年3月5日 115年3月11日 (2+7/365) 16% 3萬3,265.72元 小計 3萬3,265.72元 合計 13萬6,23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