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1157號
原 告 吳志融 指定送達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
被 告 鄧玉潔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
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
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
參照)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0421號(
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可排除強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即為被告聲請
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斷。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
事件卷宗,被告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則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8日止,其債權
總額為106,041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應核定為106,0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勁丞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