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簡字第371號
原 告 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00樓 0000室
法定代理人 林意盛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
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
法定代理人 謝昀希 址同上
被 告 吳家綺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
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800元,該裁定業於115年
1月21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
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案件繳費查詢單、查詢簡答表
及答詢表為憑,依前引規定,原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裁定駁
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又本院原訂115年4月14日上午11時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取消,
併予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