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KSEV
2026-06-10
案號:雄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簡字第1061號
原 告 吳愛卿
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建俠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
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前向本院
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0號
),該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,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
審交易字第110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,並依原告聲請移送
本院民事庭審理,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315,8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