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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KSEV 2026-06-11 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880號
原      告  林育輝  

訴訟代理人  許書豪  
被      告  陳文慶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4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,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9月14日下午6時56分,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
0號燈桿附近,駕駛機車違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轉,與
其他機車發生擦撞,致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
下稱系爭車輛)之右後側受撞擊,依民法第184條規定,請求被
告賠償修車費用新台幣7萬3,332元。但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
警察大隊函檢送之本件事故發生時影像光碟顯示,並未見迴轉機
車與其他機車擦撞後,有擦撞系爭車輛之情形(見本院卷第66頁
光碟存放袋),是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