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給付修繕費等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856號
原 告 劉新芝
訴訟代理人 羅書達
被 告 張雅惠
梁智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5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3萬4,610元,及自115
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3萬4,61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