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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給付修繕費等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KSEV 2026-06-11 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856號
原      告  劉新芝
訴訟代理人  羅書達
被      告  張雅惠
            梁智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5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3萬4,610元,及自115
    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3萬4,610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,得免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