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KSEV 2026-06-11 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802號
原     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
訴訟代理人  蔡策宇  
複  代理人  李宜樵  
            李冠孝  
被      告  吳再生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5,802元,及自115年3月
    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1萬5,802元預供擔保,
    得免為假執行。 
  理由要領
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3年6月11日15時22
分許,在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與高速公路西側便道口,因行駛至號誌
管制之交岔路口,未依路面劃設之導引線行駛,偏左行駛未注意
來車及保持安全間隔,而與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訴外人○○○○○○
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
輛)發生碰撞,致系爭車輛受損,經訴外人○○○○股份有限公司南
區板噴中心估價修理後,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賠付2萬0,433元(
含工資費用820元、零件材料費用1萬9,613元)。然因以新零件更
換被毀損之舊零件,零件費用需折舊,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
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之耐用
年數為5年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(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
殘價後之餘額,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
,計算折舊額),每年折舊率為1/5,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
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
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
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計」。系爭車輛自
出廠日112年2月(見本院卷第19頁)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
年6月11日,已使用約1年5月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
定為1萬4,982元【計算方式:1.殘價=取得成本÷( 耐用年數+1)
即19,613÷(5+1)≒3,269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2.折舊額 =(
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9,613-3,26
9) ×1/5×(1+5/12)≒4,631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3.扣除折
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9,613-4,631=14,982】
,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費用820元,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為1萬
5,802元(計算式:14,982+820=15,802)。則原告得依保險法第
53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,代
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1萬5,802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