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777號
原 告 陳威誌
被 告 郭哲儒
訴訟代理人 連文田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萬0,759元及自115年2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2萬0,759元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
與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於112年10月1
2日下午1時46分許,於○○市○○區○00快速公路西向東5.5公里處發
生交通事故,被告駕駛行為有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」之違規過失
,則就系爭車輛所造成之損害,原告當可請求被告賠償。而系爭
車輛為94年3月出廠,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車齡已逾5年,更
換零件之費用僅可請求1/6即2,947元(17,680×1/6=2,947,小數
點以下四捨五入),加計不用折舊之鈑金5,135元、塗裝1萬0,61
8元、引擎工資2,059元,則原告所訴於2萬0,759元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,於法有據,超過
上開範圍之所訴,於法無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