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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3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4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66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國賢  
            陳品臻  
被      告  趙柏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
    電信公司)申辦租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服務,並陸
    續於民國106年4月10日、108年1月29日辦理續約,並申辦代
    收服務繳款服務,其間有電信服務契約存在(下稱系爭電信
    服務契約)。詎被告未依約遵期繳納電信費,經遠傳電信公
    司於108年6月4日提前終止系爭電信服務契約,被告迄今仍
  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8,483元、小額代收款13,580元
    及專案補貼款22,716元,合計44,779元未付(下稱系爭欠款
    )。遠傳電信公司業於111年7月1日將系爭欠款債權讓與伊
    ,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代債權讓與通知,催告被告清償
    系爭欠款,仍未獲被告清償分文。是依系爭電信服務契約(
    請求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部分)、委任契約(請求小額代收
    款部分)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
   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4,779元,及其中8,483元自起訴狀繕
  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經查,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
    請書、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意書、續約服務申請書、行動寬
    頻業務服務契約、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、門市銷售
    檢核表、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、銷售確認單、欠費門號
    明細表、各期電信費帳單、違約補貼款計算式、債權讓與通
    知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憑(見本院卷第11至43、73至99頁
    ),經核並無不符,應認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電信服務
    契約、委任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4,7
    79元,及其中8,48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5年2月5日起
    (見本院卷第63頁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   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本院並依
   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
    元(見本院卷第5頁裁判費收據)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    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、第436條
    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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