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2026-03-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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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小字第64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址同上
被 告 王富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位於本院轄區,惟被告現於法務
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
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。又法院之管轄,除當事人利益狀
態外,尚有公益上之因素考量,必須兼顧便利證據之調查、
訴訟之經濟及追求裁判之正確性,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
所服刑,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,及避免長途提解人
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澎湖地
方法院管轄,始為妥適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澎湖地
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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