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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聲請公示送達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KSEV 2026-06-10 案號:雄司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司聲字第37號
聲  請 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

相  對  人  梁竣即梁健余
                     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(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 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   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
    所,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
    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債權憑證
    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,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    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
         
附記:1.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
      紙(全國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。
   2.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