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1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05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高秀貞
陳素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2,020元。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
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
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
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
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
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
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
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
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,於民國105年6月11日
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
應予撤銷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素月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
年12月15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○○地政事務所以105年○地字第06
791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均予以塗銷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。而
原告之債權總額為61萬4,031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,利息計算至
起訴日即114年12月4日止),另系爭不動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
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為85萬5,395元,又被告即債務
人高秀貞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,其就系爭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
之價額為17萬1,079元,尚低於原告債權總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17萬1,0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
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,020元,尚應補繳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起訴主張撤銷系爭
不動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,即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
列為被告,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,惟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
高秀貞、陳素月,而系爭不動產之繼承人尚有高○○、高○○、高○○
等3人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重新提出載明確切被告
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未補正,本院將裁定駁回起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附表一
編號 不 動 產 1 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1/1) 2 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1/1)
附表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