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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2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87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
被      告  孫立融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8374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
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5,098元,及自111年7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
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7日(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
收文章戳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萬7,607元(計
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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