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63號
原 告 冼岑瑾
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係請求「確認被告持有如『附表』所
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」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雄補字
第2963號裁定以原告主張之票面金額加計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1
日之利息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18萬658元【
如附表一】。原告不服提起抗告,並於民國115年2月25日第二審
程序具狀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為:「㈠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所簽
發如附表依所示之本票債權,其中106萬元本票債權及自86年3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4計算之利息債權,對
原告均不存在。㈡被告不得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1409號債權憑
證為執行名義,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。」。原告變更聲明第一
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,業經第二審法院即本院115年度簡抗字
第3號裁定核定為422萬4,643元【如附表二】,原告追加訴之聲
明第二項請求,其訴訟目的係阻卻強制執行程序,未逸脫終局標
的範圍,均係排除被告行使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
權,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變更後第一項之價額為據。從
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萬4,6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5萬99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82年10月18日 350萬元 84年9月23日 Z000000000 備註: 民事本票裁定案號:本院87年度票字第17081號 強制執行本票案號: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7046號(最新)
附表一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0萬元 利息 350萬元 85年7月23日 114年11月24日 (29+125/365) 10.4% 1,068萬657.53元 小計 1,068萬657.53元 合計 1,418萬658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6萬元 利息 106萬元 86年3月12日 114年11月24日 (28+258/365) 10.4% 316萬4,643元 小計 316萬4,643元 合計 422萬4,643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