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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3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釗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9,4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
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26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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