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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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896號
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被 告 馬偉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8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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