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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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71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江菁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菁華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萬9,409元(按:利息計
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
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萬9,282元 1 利息 1萬8,564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23日 (16/365) 15% 126.6元 小計 126.6元 合計 1萬9,40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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