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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7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606號
原      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訴訟代理人  陳譽仁  
            高豫娥  
被      告  李潔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
(下同)1,630元。而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
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
付10萬6,820元,及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
.3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超過部分按上
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
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6日止(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
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萬8,647元(計算式如
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原
告並已繳納完畢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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