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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10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9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張明標  
            張振福  
            張玉治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
    處理之。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
   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,家事事
    件法第2條前段、第3條第3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準此家事事件
    依前開規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性質上即屬專屬管
    轄,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,所涉者為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,
    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,其本質仍與丙
    類事件相當,應屬家事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
   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),是以代位
    分割遺產訴訟亦屬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事件。再按因
    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
    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,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
    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70
    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張振興於本院112年度司執
    字第94834號分配表分配所得案款新臺幣441,953元准予依被
    告應繼分比例分割。而原告係本於被告A05之債權人地位,
    代位A05就其與其他被告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遺產為分割
    ,是本件訴訟標的乃A05與其他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
    核其性質係家事事件法規定之丙類事件,依前引規定及說明
    ,乃專屬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事件。又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
    張振興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前鎮區,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,
    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本院自無管轄權
    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依前引規定,本
    院自應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
    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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