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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09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58號
原      告  江鴻志  

訴訟代理人  洪紹倫律師
被      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
0,1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官 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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