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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穆姿蓉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85
6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11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,
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62,6
92元,及其中58,773元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15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
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30日止(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)
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3,006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
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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