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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5-09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許朝欽  

            姜**    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
    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  ㈠債權總額:請詳列自行核算其主張之債權額(請依執行名義
    內容,併計至起訴時即114年8月26日止之利息)併陳報計算
    式。
  ㈡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-00
    0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○0號,下合稱
    系爭房地)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權利人姓名請勿
    遮掩)、歷次異動索引。
  ㈢原告應於查知被告姜**之真實姓名後,具狀更正被告(含姓
    名、年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,並提出被告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    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官 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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