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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
原      告  陳博鈞(原名陳景奕)
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938元,應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  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2,910元,
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,原未據原告繳納,經本院於
    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原告並於同年9
    月2日補繳裁判費4,230元。嗣原告表示起訴時有繳納裁判費
    ,經本院查詢後,於同年9月11日勾稽、查知有以「陳景奕
    」為名義之繳款人於同年7月27日繳納裁判費3,938元,本院
    並於同年月12日確認陳景奕即為原告之原名,此有本院自行
    收納款項收據暨簽收單、原告年籍資料附卷可稽,足認原告
    溢繳裁判費3,938元【計算式:第一審裁判費4,230-原告繳
    納裁判費(3,938+4,230)=溢繳3,938】。揆諸首揭規定,
    爰依職權依法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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