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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889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被      告  翁志明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9910號支
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23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
(下同)121,488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
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8日止(見民事
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收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6,
869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89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
應補繳裁判1,39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
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
附表一: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適用利率 (週年利率) 1 43,575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77,913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

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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