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時效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雄簡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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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更一字第4號
原 告 郭俊佑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時效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11月21日宣判。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
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上午10
時50分在本院3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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