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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447號
原      告  蕭登豐  

被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
   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
   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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