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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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22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余佩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560元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
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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