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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5 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被      告  簡鳳儀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
   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
   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業於同年7月23日送達
    原告,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
   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
    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憑(卷第439、443至459頁),依上開
    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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