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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63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
被      告  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許安國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245,160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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