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追償電費等(2025-1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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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70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
訴訟代理人 林靜涵
吳小燕律師
吳文賓律師
范嘉怡律師
被 告
兼
下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鄭丞均
被 告 黃莉喬
訴訟代理人 涂芫端
被 告 魏美滿
蔡志鴻
蔡瑞鴻
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等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。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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