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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追償電費等(2025-1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70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洪通澤  
訴訟代理人  林靜涵  
            吳小燕律師
            吳文賓律師
            范嘉怡律師
被      告
兼
下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鄭丞均  


被      告  黃莉喬  

訴訟代理人  涂芫端  
被      告  魏美滿  

            蔡志鴻  

            蔡瑞鴻  

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等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。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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