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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漏水糾紛(2026-05-28)

其他/待認定 KSEV 2026-05-28 案號:雄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
原      告  李采縈  
被      告  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 陳宏楠  
上列當事人間漏水糾紛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0樓之0門口上方公
    共管道間依照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5年4月10日高市土技字
    第11501852號函文所附114-348號鑑定報告書所示方法,修
    繕至不漏水狀態及回復上開房屋大門上天花板之原狀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4,125元及自114年6月27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
四、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分別以23萬元、35,0
    00元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並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其係「紅豆大廈」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之門牌
    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0樓之0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之
    所有權人,被告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。系爭房屋門口上
    方公共管道間(下稱系爭管道間)為系爭社區之共用部分,
    被告應負修繕、管理、維護責任,然系爭管道間緊鄰通過系
    爭房屋大門口而且有漏水,滲漏至系爭房屋大門並造成地板
    大量積水,被告應將系爭管道間維修至不漏水之程度並將系
    爭房屋大門上天花板回復原狀;賠償系爭房屋大門損害。因
    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、第36條第2款、侵
    權行為法律關係、民法第21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法
    院判決:㈠被告應將系爭管道間依照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5
    年4月10日高市土技字第11501852號函文所附114-348號鑑定
    報告書(下稱系爭鑑定報告)所示方法,修繕至不漏水狀態
    及回復系爭房屋大門上天花板之原狀;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4,
    125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 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則以原告未能證明漏水及受損之因果關係等語為辯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建
   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漏水照片等件為憑。系爭房屋外走廊確
    實有漏水跡象,且漏水原因是因系爭管道間滲漏造成。修復
    至不漏水狀態,應先從屋頂之管道間及自來水錶之範圍全面
    進行防水處理致使屋頂之水不自上面滲漏到管道間通道。另
    對被告之走廊門前木作天花板及四週水泥牆拆除重新粉刷進
    行油漆。系爭房屋大門亦因漏水而受有損害需更換,內邊框
    及面板剝落,其費用為34,125元等情亦有系爭鑑定報告可稽
    。系爭房屋大門上方天花板漏水之原因既然來自系爭管道間
    而屬被告依法應予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,因此原告請求被告
    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及回復原狀,並請求給付維修系爭房屋大
    門所需之費用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、第36
    條第2款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、二
    項所示(民事準備書狀送達日114年6月26日)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