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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63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王俊傑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,921元本息,僅繳納裁
    判費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    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該裁定業於
    11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
    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案件繳費查詢單、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
    為憑,依前引規定,原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 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抗告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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