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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2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5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53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 蘇偉譽  
            陳永祺  
被      告  張嘉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51元自民
    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08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
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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