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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0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267號
原      告  方梓維  
被      告  TORRES KARMEL MAEVERCEDE(卡媚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外國人涉訟之國際管轄權,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    未規定,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(最高法院97年度
    台抗字第185號裁定參照)。又涉外私法案件係指私法案件
    中具有涉外因素,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而言。
    被告為菲律賓籍,本件應屬涉外事件,故關於管轄權部分,
    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。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
    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
    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
   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
    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
    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;訴訟之全
  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、2項、第28條
   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被告持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
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,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
    利款項新台幣3,900元。查被告為○○○籍,於申辦系爭帳戶時
    所留存之通訊地址及於我國居留時之聯絡地址均係「○○市○○
    區○○路000號」,然自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等
    節,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0日函所附
    之被告申辦系爭帳戶資料、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
    證明書、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入境資料存卷可考,是本件關
    於管轄權部分,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、2項規定
    ,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    ,有所違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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