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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1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
被      告  林侑慧  
法定代理人  林莉穎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
    9萬4,173元,即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  利率9.22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遺產
    範圍內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
   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4,173元為原
   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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