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06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03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
張元馨
被 告 晁宇德即圓圓利玩具本舖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10月2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3萬2,296元,及自114年3月
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
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3萬2,296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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