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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0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987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 張元馨  
訴訟代理人  余杰叡  
被      告  上弘沅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林宸旭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,58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
    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百分
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    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,589元為原
   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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