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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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34樓 被 告 陳芃岳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