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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23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72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楊子瑤  
被      告  吳明典即音樂坊小吃部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
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3,882元,及自114年1月
    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
    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5萬3,882元預供擔保
    ,得免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台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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