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1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60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秋慧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
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
,344元【計算式:本金10,368-856=9,512元,再加計於114年4月
15日起訴前所生利息10,245×16%×(2+346/365)=4,832元,小數
點以下捨棄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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