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雄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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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
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
聲 請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
相 對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
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調解
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聲請
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。經本院於民國
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聲請人陳報以新台幣
24,116,116元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
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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