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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雄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劉國才  
聲  請  人 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美惠  
相  對  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 林家煌  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
    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調解
    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聲請
    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。經本院於民國
    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聲請人陳報以新台幣
    24,116,116元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
    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
   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   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  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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