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1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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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1號
聲 請 人 邱盡妹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,並已在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
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
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
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
5個月內。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於114年7
月8日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本院於114年7月10日將之公告於
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,並
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股票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CV829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CV830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CV831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CV832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LK919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21C-19D05489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95584 股票 1 152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66436-0 股票 1 144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311608-8 股票 1 151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39009-3 股票 1 2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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