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慧雯(即褚聖旗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張,因不慎
遺失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
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間
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
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年
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
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本院依
聲請人之聲請,於114年7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因
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,並
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事件
卷證核閱屬實。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2月23
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亦於申報
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
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梁瑜玲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-30Z77935 股票 1 4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45417 股票 1 1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50922 股票 1 4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44217-7 股票 1 2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37669-4 股票 1 1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13190-3 股票 1 1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85822-7 股票 1 1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17076-0 股票 1 1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92071-6 股票 1 2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